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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请求权代位制度的新展开 = The New Extension of Insurance Subrogation Regime / 岳卫, YUE Wei, 叶胥, YE Xu
//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 2016, No.3. 南京大学法学院 62-69+158-159p 保险请求权代位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财产保险中的"利得禁止原则",然而近年来该原则的强行法规性受到质疑,并影响到相关具体规定的解释。认为请求权代位不应为强行法规的观点主张损失填补型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对相关权利不进行代位,没有约定的,保险人当然代位之解释亦不成立。其法理基础在于"利得禁止原则"为道德风险防范之政策性原则而非基于可普遍化的一般原理,定额给付型损失补偿保险的出现则可视为该理论发展的结果。此外,对于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之一的"对应原则"的理解,也从以往单一的可移转权利内容之确定,发展为第三人给付内容分配时必须考量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发生竞合时优先被保险人的前提内容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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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始不能的法律规制 / 张金海.
//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 2016, No.3. 四川大学法学院 78-88p 在大陆法系国家被普遍采纳的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规则的建立系出于对罗马法法源的误解,作为其学理基础的相关自然法学说也有失偏颇,从而应予废弃。由于不宜赋予无意义的约定以拘束力,传统上被涵盖于自始不能之下处理的荒谬的合同通常仍应无效。自始不能虽然也能够被理解为共同错误的一种情形,但由于债务人原则上应承担错误风险等因素,其不应享有撤销权。在自始不能场合,债务人违反的仍系给付义务。倘履行不能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如果债务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给付障碍,责任不成立。由于违约责任不应被单纯地当作追求期待利益的手段,在债权人知道自始不能的情况下,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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